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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孙怀素、赵守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孙怀素,赵守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41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翟建民,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瓴,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旗,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怀素,男,1969年7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赵守梅,女,1969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被告孙怀素、赵守梅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孙怀素、赵守梅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撤回对孙怀素、赵守梅的起诉。审判员  罗美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江 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