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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2执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涛与被执行人康红梅、吕春才、杜优优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康红梅,吕春才,杜优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2执1651号申请人王涛,男,汉族,1982年5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康红梅,女,汉族,1972年4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吕春才,男,汉族,1970年6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杜优优,男,汉族,1980年8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涛与被执行人康红梅、吕春才、杜优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今查明被执行人康红梅、吕春才、杜优优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晓燕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葛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