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2执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涛与被执行人康红梅、吕春才、杜优优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康红梅,吕春才,杜优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2执1651号申请人王涛,男,汉族,1982年5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康红梅,女,汉族,1972年4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吕春才,男,汉族,1970年6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杜优优,男,汉族,1980年8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涛与被执行人康红梅、吕春才、杜优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今查明被执行人康红梅、吕春才、杜优优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晓燕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葛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