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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2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邓磊哲、郝英柱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磊哲,郝英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财保38号申请人:邓磊哲,男,1987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沙河市。被申请人:郝英柱,男,1955年6月9日生,汉族,住沙河市。申请人邓磊哲与被申请人郝英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郝英柱名下价值150万元的房产(位于沙河市建设路中段西房产,建筑面积339.62平方米,房屋序号191436)。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磊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郝英柱名下价值150万元的房产(位于沙河市建设路中段西房产,建筑面积339.62平方米,房屋序号191436)。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秦进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雪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