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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2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郑小东与梁淞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东,梁淞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833号原告:郑小东,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付普,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梁淞钦,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元奇,安徽文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东诉被告梁淞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小东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郑小东负担。审判员  冉献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彦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