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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更2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吴方雄聚众斗殴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方雄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2234号罪犯吴方雄,男,1995年9月10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麻江县人,住贵州省麻江县,现在杭州市南郊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作出(2013)杭下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方雄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因罪犯吴方雄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经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4)杭下刑他执字第7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对罪犯吴方雄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吴方雄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杭州市南郊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方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度获得监狱年度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吴方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吴方雄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方雄准予减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兵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代理审判员  戚剑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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