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凯、白美玲等与刘召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白美玲,王婷婷,王娜娜,王守模,张庆英,刘召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906号原告:王凯,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原告:白美玲,女,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原告:王婷婷,女,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任城区。原告:王娜娜,女,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原告:王守模,男,193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原告:张庆英,女,193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以上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强鹏仁,山东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召鄂,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王凯、白美玲、王婷婷、王娜娜、王守模、张庆英与被告刘召鄂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凯、白美玲、王婷婷、王娜娜、王守模、张庆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凯、白美玲、王婷婷、王娜娜、王守模、张庆英负担。审判员 赵伟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泽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