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神木县能文机械吊运服务有限公司与孙国才、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神木县能文机械吊运服务有限公司,孙国才,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701号原告:神木县能文机械吊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大柳塔镇后柳塔村。法定代表人:乔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孙国才,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现在天津市港区。被告: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神木县能文机械吊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国才、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神木县能文机械吊运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神木县能文机械吊运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神木县能文机械吊运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刘水霞人民陪审员 王 丹人民陪审员 王晓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苏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