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洪兵与被告林江荣、杨明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兵,林江荣,杨明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346号原告:李洪兵,男,生于1972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林江荣,男,生于1968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杨明生,男,生于1968年,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兵与被告林江荣、杨明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兵于2017年5月31日以交通事故纠纷与合伙纠纷系不同性质案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杨 太 吉人民陪审员 王 凤 兰人民陪审员 王儒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文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