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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国本、安徽省天艺工艺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本,安徽省天艺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4执56号申请执行人:王国本,男,1955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德文,金寨县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安徽省天艺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83057467W。法定代表人:王大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国本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天艺工艺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省天艺工艺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已抵押给第三人,且已被我院在另一执行案件中依法变卖处置,因变卖款已用于清偿抵押权人债权,无剩余变卖款���此案申请执行人无法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安徽省天艺工艺品有限公司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义务承受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4执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光福审判员  王 琪审判员  胡先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岳加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