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执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黎红梅与重庆毕兹卡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解除查封、扣押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毕兹卡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0执保7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黎红梅,女,生于1971年6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重庆毕兹卡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161号,组织机构代码:55676290-8。法定代表人:贺强飞,该公司董事长。解除保全申请人黎红梅与被申请人重庆毕兹卡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石法民保字第0491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崔中国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的房屋二套。申请人黎红梅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以上房屋的查封。本院作出的(2017)渝0240财保62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崔中国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的房屋二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一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黎 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