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民申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沈伟建与杜娟、赵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伟建,杜娟,赵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25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伟建,男,1955年4月1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杜娟,女,1983年7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宜兴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敏,男,1982年1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宜兴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再审申请人沈伟建因与被申请人杜娟、赵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7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沈伟建申请再审称:(一)审判组织不合法,开庭是一审一书,判决书是三审一书。(二)法院查明事实有遗漏。沈伟建在2016年4月30日合同约定的办理过户手续日期以前愿意履行合同而杜娟、赵敏未予配合。(三)导致未在约定时间办理过户手续的责任在于杜娟、赵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第二、第六、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沈伟建与杜娟、赵敏于2015年11月22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形成了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双方均应当按照法律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因过户时间而产生的纠纷,对此,沈伟建曾另案起诉撤销系争房屋买卖合同,并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故其主张不履行合同一方是杜娟、赵敏,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法院审理过程没有程序违法之处。综上,沈伟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定,裁定如下:驳回沈伟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洁审判员 张心全审判员 李 烨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伯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