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谭小伍、侯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谭小伍,侯金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89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46号。法定负责人:朱桂龙,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鲜娇,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红梅,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小伍,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侯金华,女,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谭小伍、侯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孙 静人民陪审员 赵 志人民陪审员 张雅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孙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