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钱星印与被执行人郑某等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星印,郑某,郑三林,焦德春,冯某,冯国超,张兴春,李某,李兴杰,王荣玉,史某,史广环,张广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294号申请人钱星印,男,生于2004年10月,满族,住南召县。法定代理人钱国献,系钱星印之父。被执行人郑某,男,生于2002年1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郑三林,男,生于1971年2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焦德春,女,生于1976年4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冯某,男,生于2001年9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冯国超,男,生于1975年5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张兴春,女,生于1976年2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李某,男,生于2001年2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李兴杰,男,生于1978年1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王荣玉,女,��于1977年8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史某,男,生于2000年12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史广环,男,生于1976年7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张广花,女,生于1979年10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钱星印与被执行人郑士桥等健康权纠纷一案的(2015)南马召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郑三林、张广花银行存款共计14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马召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张淘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