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许亚与姬泽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亚,姬泽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4民初1105号原告:许亚,男,1974年9月1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告:姬泽民,男,1973年6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原告许亚与被告姬泽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同年5月2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许亚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许亚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许亚负担。审 判 长 蒋丽荣审 判 员 陈明贤人民陪审员 梁 广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蕊第页/共页第页/共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