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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执2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物流有限公司、孟昭富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物流有限公司,孟昭富,孟召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2954号申请执行人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大武路东段。法定代表人:于洪维,总经理。被执行人孟昭富,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孟召刚,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淄博齐鲁化学工业区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孟昭富、孟召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37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返还车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申请,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3726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军昌审 判 员  郭宗威审 判 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