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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行赔终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简正霞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正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川行赔终12号上诉人简正霞,女,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上诉人简正霞因诉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五零八工厂清算组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行赔初58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简正霞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五零八工厂清算组系根据法律、法规成立或依法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主体,简正霞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请求撤销一审行政赔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本院认为,简正霞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五零八工厂清算组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简正霞上诉后,本院已作出(2017)川行终166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因此,简正霞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亦应予以驳回。简正霞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刚审判员 缪 泰审判员 王轶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卓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