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孔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孔莉,胡孝峰,何良菊,陆碧波,毛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904号-1申请执行人: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组织机构代码证73167522-0。法定代表人:李良松,董事长。被执行人:孔莉,女,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胡孝峰,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何良菊,女,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陆碧波,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毛莉,女,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孔莉、胡孝峰、何良菊、陆碧波、毛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毛莉在10034×××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金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褚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