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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执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钊瑕,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2执1053号刘钊瑕,女,汉族,1979年7月14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黎民居乡刘屯村09308号苏金元,男,汉族,1954年12月30日出生,住所地青县木门店镇苏太洲村刘钊瑕申请苏金元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初字第2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钊瑕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初字第2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申学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