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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郭星与方志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星,方志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1004号原告:郭星,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村民。被告:方志宽,男,1994年4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原告郭星与被告方志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郭星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星撤回对被告方志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5元,减半收取计498元,由原告郭星负担。审判员  冯鲲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晨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