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终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常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炎光,张有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9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炎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有清上诉人常炎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民初5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常炎光上诉称,其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均在延安市宝塔区,且该借款行为发生地、借条签订地、上诉人接受款项地均是在吴起县长征中学施工处办公室。故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宝塔区法院和吴起县法院,请求依法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民初53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精神,在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常炎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郭 丹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