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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殷执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改枝、蔡志飞、蔡计强、刘连凤与被执行人杜书香、吕旋、吕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改枝,蔡志飞,蔡计强,张连凤,杜书香,吕旋,吕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殷执字第203-1号申请执行人刘改枝,女,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任固镇。申请执行人蔡志飞,男,199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蔡计强,男,195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任固镇。申请执行人张连凤,女,195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杜书香,女,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吕旋,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吕云,男,195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改枝、蔡志飞、蔡计强、刘连凤与被执行人杜书香、吕旋、吕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改枝、蔡志飞、蔡计强、刘连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殷民初字第502号、(2010)安民一终字第388号、(2011)安民再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杜书香、吕旋、吕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杜书香、吕旋、吕云名下银行存款3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段阳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