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文正与被告平泉立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正,平泉立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1791号原告:李文正,住平泉县。被告:平泉立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正与被告平泉立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正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平泉立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李文正负担。审判员 常忠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黎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