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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财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杜保国、枣强县瑞祥热力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保国,枣强县瑞祥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财保120号申请人:杜保国,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被申请人:枣强县瑞祥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镇东关村富强南路国税局东行2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刘连通,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申请人以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强县瑞祥热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屈其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