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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罗金燕与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金燕,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初542号原告:罗金燕,女,汉族,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潭,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晓宁,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165号凤凰会馆605号。法定代表人:乔海燕,经理。原告罗金燕诉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17日立案。原告罗金燕于2017年06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金燕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金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计181.5元,由原告罗金燕负担。审 判 长  刘娟娟代理审判员  张 琰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谭友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