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7执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德富与傅兴方、殷小琴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德富,傅兴方,殷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1760号申请执行人:徐德富,男,1981年5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中堡集镇中庄路***号,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傅兴方,男,1965年8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殷小琴,女,196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徐德富诉被告傅兴方、殷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102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傅兴方、殷小琴未按该民事判决规定履行义务,原告徐德富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傅兴方、殷小琴偿还原告徐德富借款50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2,648元,由被告傅兴方、殷小琴负担。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7年3月1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傅兴方、殷小琴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因“无人签收”而被退回。经查找,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作了公告送达,并已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两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傅兴方名下坐落于本市松江区茸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本案申请执行人设置了抵押权,债权数额为500,000元,本案诉讼保全查封。目前上述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不明,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两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除查封的房屋外,现因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102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单文宣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