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燕玲、王宇贵等物权保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培,王宇贵,张燕玲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8民监5号原审原告张培男,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崇文区。原审被告王宇贵,男,195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密云区。原审被告张燕玲,女,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密云区。原审原告张培男与原审被告王宇贵、张燕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2010)密民初字第32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薛洪山审判员 XX勇审判员 魏明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史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