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鸦陈信用社与黄慧敏、黄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鸦陈信用社,黄慧敏,黄海,孙丽,孙建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1791号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鸦陈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金杯路10号金蓝湾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5975742T。负责人:阎秀霞,任该信用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蕊,李金岭,该信用社员工。被告:黄慧敏,女,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黄海,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孙丽,女,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孙建文,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鸦陈信用社诉被告黄慧敏、黄海、孙丽、孙建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鸦陈信用社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鸦陈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901元,由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鸦陈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王彦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金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