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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10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健康等41位购房户与南京仁谦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康,南京仁谦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1076号之一原告:陈健康等41位购房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安徽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晓军,安徽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仁谦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杨新路2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5672447432。法定代表人:赵颖,该公司经理。原告陈健康等41位购房户与被告南京仁谦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陈健康等41位购房户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陈健康等41位购房户撤诉。案件受理费81934元,减半收取40967元,由原告陈健康等41位购房户负担。审 判 长  薛建红人民陪审员  殷志强人民陪审员  潘瑞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熊瑾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