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行终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雅芹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行政给付、行政登记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雅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行终29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雅芹,女,194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贵,男,194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雅芹因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香坊区政府)行政给付、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市中院)(2016)黑01行初29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雅芹原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哈阿公路东侧三通街有住房一处建筑面积24.14平方米,属于哈尔滨市新型建材工业公司公产家属楼。2005年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哈尔滨市鑫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宝公司)对此处房屋进行拆迁并开发建设。2008年8月11日张雅芹与鑫宝公司签订《住宅房屋货币拆迁补偿协议书》,鑫宝公司支付张雅芹房屋作价款83,328.00元。同日双方签订认购协议,张雅芹认购鑫宝公司异地建设房屋一处,建筑面积36平方米,认购价格77,328.00元。2015年4月张雅芹将建筑面积36平方米房屋交给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征收办为其安置了南郡凤凰湾小区A4栋1单元401号房屋。2016年10月18日,张雅芹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香坊区政府落实哈尔滨市关于拆迁的有关规定,支付张雅芹交还给政府房屋产生的临迁补助费及按照分配给张雅芹住房的合法手续颁发给张雅芹房屋产权证。哈尔滨市中院(2016)黑01行初297号行政裁定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张雅芹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张雅芹上诉称,请求法院敦促香坊区政府的职能部门按规定给付临迁补偿款;请求香坊区政府的职能部门颁发南郡凤凰湾小区A4栋1单元401号房屋的产权证。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对本案立案审理。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张雅芹起诉所提供的证据包括拆迁补偿协议书、认购书、结算票据、新房分配证等,没有证据证明香坊区政府实施了征收补偿或者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张雅芹的拆迁补偿协议及认购协议都是与鑫宝公司签订的,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给付临迁安置补助费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均不是香坊区政府的法定职责。张雅芹请求香坊区政府给付临迁补偿款、履行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职责没有事实根据。一审裁定对张雅芹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张雅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畅春松审判员 李秀华审判员 付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