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4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仝国与被告康月宣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仝国,康月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184民初1848号原告徐仝国,男,汉族,1970年3月26日生,住新乐市承安镇田村铺。身份证号:410526197003265813.被告��月宣,女,1966年10月6日生,住新乐市东王镇楼底村。身份证号:132329196610061220原告徐仝国与被告康月宣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7年4月22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75万元,首付款40万元于2017年4月22日付清。付清首付款后被告一个月内将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原、被告买卖房产位于新乐市幸福路1号星河湾花园1-1-1601,建筑面积116.85平方米。原告于2016年8月15以452000元价格从本院手中竞买,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冀0184执5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房产所有权归被告康月宣所有。房产证户主仍是丁锋,未过户到康月宣名下。原告付清首付款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将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原、被告发生争执,诉至法院,原告���求被告履行合同,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于2017年4月22日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二、被告应于2017年6月8日以前将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三、过户到原告名下后即付清剩余房价款35万元,被告即将房屋钥匙交给原告,房产及里边财产归原告所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增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田凯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