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薛莉与朱新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莉,朱新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3民初1772号原告:薛莉,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被告:朱新社,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本院在审理薛莉与朱新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莉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系其真实意思的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薛莉负担。审判员 郑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