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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917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1994年11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罚金1000元;2015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元;2016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00元。2016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东部品牌服饰广场91号”蒲公英”店铺门口,趁人不备之机,窃得被害人许某某放在店门外的序外牌、蒲公英牌卫衣、衬衣等共计52件,实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053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东部品牌服饰广场91号”蒲公英”店铺门口,趁人不备之机,窃得被害人许某某放在店门外的序外牌、蒲公英牌卫衣、衬衣等衣物共计52件,实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053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兰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许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视频截图,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刑律,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刑教育,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席爱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苏 蕊????????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