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罗朝勇与湛小倩、桂仁杰、桂俊杰、桂树良、任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朝勇,湛小倩,桂某某,桂某某1,桂树良,任文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44号原告:罗朝勇,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元,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湛小倩,女,汉族,1985年1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川,四川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某某,男,汉族,2006年11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理人:湛小倩,女,汉族,1985年1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系被告桂某某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川,四川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某某1,男,汉族,2009年6月13日出生,住址: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理人:湛小倩,女,汉族,1985年1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系被告桂某某1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川,四川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树良,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树彬,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系被告桂树良之弟。被告:任文芳,女,196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树彬,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系被告任文芳之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朝勇诉被告湛小倩、桂某某、桂某某1、桂树良、任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朝勇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朝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26元,由原告罗朝勇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兰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蒋礼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