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33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宏越与被告孙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越,孙立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33民初147号原告李宏越,男,成人。被告孙立斌,男,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越与被告孙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利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邹德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