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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33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宏越与被告孙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越,孙立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33民初147号原告李宏越,男,成人。被告孙立斌,男,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越与被告孙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利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邹德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