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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1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莫庆福、苏海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庆福,苏海其,林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莫庆福,男,194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苏海其,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林丽芬,女,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17)浙0424执11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5月27日在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苏海其、林丽芬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北路155号天鸿名都11幢1204室(产权证号:J0547**)的房产进行拍卖。拍卖中,买受人林伟(公民身份号码:)以1365000元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苏海其、林丽芬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北路155号天鸿名都11幢1204室(产权证号:J0547**)的房产归买受人林伟所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林伟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林伟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达明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 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马凤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