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8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罗先武申请执行成都鸿瑞博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先武,成都鸿瑞博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160号申请执行人罗先武被执行人成都鸿瑞博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健申请执行人罗先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鸿瑞博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华劳人仲委裁字(2016)第0060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暂无法处置。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伍宏山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松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