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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终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卢其元与庞晨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晨,卢其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7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庞晨,女,1992年4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崇阳县,现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其元,男,1965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上诉人庞晨因与被上诉人卢其元民间借贷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125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庞晨上诉称,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上诉人汇款属于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行为,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现居住于上××市普陀区已满一年,本案理应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将案件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因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被上诉人户籍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至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不应在管辖权异议纠纷中予以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施 伟审判员 徐 辉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