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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沈艳冰与淄川区城市资产经营公司、淄博万宝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艳冰,淄川区城市资产经营公司,淄博万宝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196号原告:沈艳冰,女,1987年2月14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告:淄川区城市资产经营公司,住所地淄川区般阳路78号。法定代表人:孙丰广。被告:淄博万宝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张庄村中心街鼓浪屿小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柏林院,总经理。原告沈艳冰与被告淄川区城市资产经营公司、淄博万宝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沈艳冰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艳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艳冰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沈艳冰负担。审 判 员  唐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岳金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