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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执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刘昌丽与贵州世纪中天(遵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昌丽,女,1977年10月21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罗朝瀚,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贵州世纪中天(遵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桃溪寺桃溪河畔。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刘建国,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482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刘昌丽申请贵州世纪中天(遵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3224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4年3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3%计算);二、承担受理费3890元,执行费用6380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无扣划必要,有贵CCDX**、贵CCNX**、贵CCSX**比亚迪轿车三辆,但车辆不知在何处,且价值不大,本院未对其查封。有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红花岗区桃溪路桃溪河畔住宅小区1号会所1-7层、1号会所负一层车库、桃溪河畔桃意园50号、2号会所、抚桃园-1-50号房产,本案不具备处置权。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刘昌丽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4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方平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卢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应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