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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7执5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卫东、冯乾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东,冯乾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87执5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卫东,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执行人:冯乾俊,女,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系松滋市民政局干休所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王卫东与被执行人冯乾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鄂1087民督9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卫东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冯乾俊送达(2016)鄂1087执592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冯乾俊返还申请执行人王卫东借款2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据实计算);缴纳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冯乾俊的工资收入,分期偿还债务,被执行人冯乾俊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卫东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松燕审判员  李家奎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许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