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吕仕全、张贵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仕全,张贵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369号被执行人吕仕全,男,生于1974年5月27日,汉族。被执行人张贵忠,男,生于1972年9月18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刑初370号吕仕全、张贵忠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贵忠已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1000元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吕仕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刑初370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吕仕全、张贵忠缴纳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煜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