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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刑申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韦家平因控告王飞、张娜侵占罪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湘05刑申18号韦家平:你因控告王飞、张娜侵占罪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8刑初230号刑事裁定和本院(2016)湘05刑终366号刑事裁定,以“被申诉人王飞、张娜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原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你与被申诉人签订了合同并在合同中有关于你自愿投资30万元开办临时碎石场,与被申诉人利润风险共担等约定,明显不属于将财物交给他人代为保管的情形。你指控被申诉人的事实,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综上,你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决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