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民终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关于上诉人吴伯仪与被上诉人张金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伯仪,张金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民终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伯仪,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漠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信,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漠河县。委托代理人:牛晓明,漠河县西林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吴伯仪因与被上诉人张金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漠河县人民法院(2016)黑2723民初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在一审、二审期间,张金信没有举示其转让土地的土地使用证书,以及该土地的性质,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上述基本事实,亦没有对《土地转让协议》效力进行审查、认定,另外,《土地转让协议》约定转让金的交付附有条件,一审没有审查该条件是否有效,径行判决按照转让协议履行,缺乏事实依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漠河县人民法院(2016)黑2723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漠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伯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谢显才审判员 王云崖审判员 郭志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 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