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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执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罗飞燕、赖志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飞燕,赖志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1478号申请执行人罗飞燕,女,1982年6月8日生,住渝水区,被执行人赖志兵,男,1986年4月2日生,住渝水区,申请执行人罗飞燕与被执行人赖志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5)渝民初字第02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飞燕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赖志兵应执标的款10.23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赖志兵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找,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执标的款10.23万元及执行费1434元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赖志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罗飞燕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起书面异议。审 判 长  姜 波代理审判员  郭河华代理审判员  黄爱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何志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