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1民初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仲某某、赵某某诉被告仲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某,赵某某,仲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第1208号原告:仲某某,男,农民,住调兵山市。原告:赵某某,女,农民,住调兵山市。被告:仲某甲,男,农民,住调兵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某、赵某某诉被告仲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某某、赵某某撤回对被告仲某甲的起诉。一审案件诉讼费本院未收取。审判员 李春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杜 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