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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1民初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仲某某、赵某某诉被告仲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某,赵某某,仲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第1208号原告:仲某某,男,农民,住调兵山市。原告:赵某某,女,农民,住调兵山市。被告:仲某甲,男,农民,住调兵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某、赵某某诉被告仲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某某、赵某某撤回对被告仲某甲的起诉。一审案件诉讼费本院未收取。审判员  李春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杜 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