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5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庄碧华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碧华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5刑初25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碧华,曾用名庄碧玉,女,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半文盲,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系个体。2016年9月22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2016年12月23日被石家庄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新检公刑诉(2016)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碧华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素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碧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碧华在中国农业银行石门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卡号:62×××99),并由其本人实际使用,至2015年8月31日后该卡不再有效还款,经发卡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后仍拒不还款。截止2016年9月20日,该卡累计透支本金共计98160.88元。被告人到案后已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及利息。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庄碧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庄碧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庄碧华在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181号中国农业银行石门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卡号:62×××99),并由其本人实际使用,至2015年8月31日后该卡不再有效还款,经发卡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后仍拒不还款。截止2016年9月20日,该卡累计透支本金共计98160.88元。被告人到案后已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及利息。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庄碧华供魔窟、报案人员陈述、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及办理手续、历史交易明细、银行对账单、催收证明、结清证明、情况说明、证明、催收视听资料、抓获经过、常住人员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庄碧华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庄碧华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已还清所透支款项,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庄碧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邢雪梅人民陪审员 邢贺伟人民陪审员 刘 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青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