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富顺县兜山镇天府村十组、富顺县国土资源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顺县兜山镇天府村十组,富顺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省富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322行初6号原告富顺县兜山镇天府村十组。负责人陈尚伦,组长。委托代理人贾世林,富顺县富世镇第二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富顺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釜江大道东段658号。法定代表人刘光俊,局长。原告富顺县兜山镇天府村十组认为被告富顺县国土资源局确认土地所有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7月25日,原告将属于本组并由本组耕种的集体土地“巩背土”及周边土地发包给他人,引发土地所有权争议。2016年12月5日,富顺县兜山镇人民政府作出处理意见,认为该宗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原告无权发包。原告遂向被告富顺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诉,要求确认该宗土地属于原告集体所有。被告作出《富国土资函(2017)12号》,其中确认原告发包给他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该行政行为以意见形式作出,实际是对该宗土地所有权的确认,已构成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原告权益,故诉来本院要求:1.撤销《富国土资函(2017)12号》行政行为;2.重新作出确认土地所有权归属的处理决定;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的标的系集体土地使用权,原告认为被告富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富国土资函(2017)12号》中确认土地权属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所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富顺县兜山镇天府村十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富顺县兜山镇天府村十组。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林 伟审判员 邹 宇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房春娜附:本判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