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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东丽与王海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丽,王海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391号原告张东丽,女,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委托代理人赵凤阁,河南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胜,男,199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丽诉被告王海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张东丽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经本院催缴后仍未缴纳,也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东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吕春元二〇一七���六月五日书记员  楚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