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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8财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农商行与乐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8财保208号申请人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田农商银行。)住所地,湖南新田县龙泉镇滨河西路38号。法定代表人王惠珍,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乐志军,男。申请人新田农商银行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主体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新田农商银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良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