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终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康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终337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康,男,1994年4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南京市雨花台区。2016年12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康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苏0102刑初28号刑事判决,判决撤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4刑初38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李康适用缓刑的部分,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康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前罪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康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康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康撤回上诉。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2刑初2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兴宇审判员 赵 杰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爱兵 来自: